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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8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浏览量:340次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积极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工作机制,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充分发挥示范县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农办等16部门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若干措施》(陕农工办发〔2020〕1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三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县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数量

2022-2023年计划创建5-10个。每市(区)择优推荐1-2个县(市、区)参加创建活动。

二、创建主体

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县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级示范县创建采取先建后验、先建后定、先建后补方式开展。

三、创建安排

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县创建期为一年。创建时间从2022年7月开始,到2023年6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一是编制创建方案,申请报备阶段(2022年7-8月);二是创建实施阶段(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三是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7-8月);四是发文挂牌。

四、创建条件

省级示范县创建以“体制机制健全、政策体系完备、指导服务到位、示范带动明显、农民增收显著”为总体目标,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划编制科学。全县家庭农场发展规划(计划或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发展思路清晰,目标任务明确,主导产业突出。

(二)工作体系健全。县、乡级机构健全,有专门负责家庭农场工作机构,管理队伍体系健全,辅导员队伍基本形成,人员编制满足正常工作开展,家庭农场管理职能明确,工作措施有力。

(三)扶持政策完善。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扶持政策措施等,并安排有县级财政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培育发展。

(四)名录管理规范。县域内规模农业经营户在500户以上(种养大户、专业大户),且全部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家庭农场命名规范、基础信息完整、动态监测有效、档案管理完备。区域内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健全、账务管理规范、生产技术规范。

(五)示范带动力强。县级结合实际出台了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示范家庭农场“三级联创”开展较好,各级示范农场总数(按最高层级,不重复统计)占全县(市、区)家庭农场总数30%以上,示范带动效应明显,农民增收成果显著,有成熟的家庭农场发展典型模式,至少有一例省级以上典型案例,在报刊、新闻媒体等对家庭农场政策、典型进行宣传报导。

五、创建程序

(一)编制方案,提交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创建标准对本县家庭农场发展培育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编制创建方案,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县申报表》(详见附件),附本地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创建方案等综合材料,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初审方案,综合研判。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示范县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研判,形成推荐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审定方案,批复执行。省农业农村厅对市级推荐申报材料进行综合性评估,择优选定示范县,批复创建方案,示范县开展创建。

(四)检查验收,颁发牌匾。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省级批复的示范县名单,加强工作指导,实时掌握示范县创建情况,检查督促创建方案落实。示范县创建方案完成后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验收通过后,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请验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形成示范县创建验收意见,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决定,发文公布颁发牌匾,并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六、创建要求

(一)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筛选,真正把政府重视、机构健全、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推荐上来。同时,加大创建工作指导力度,确保创建方案科学合理,在实施过程中能落实落地,推进整县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整体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

(二)各市(区)推荐的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县材料,除市级报送纸质正式文件外,其余申报材料全部以PDF格式于7月3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附件: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县申报表

附件.doc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联系人:牟晓平,电话:029-87215513,邮箱:948140356@qq.com